2020年9月22日 星期二

 

個案15- -以無特教資源為由,拒絕一名自閉症學生入學

戴文恬  林東征

 

一、前言(研討緣起、問題背景等)

()零拒絕政策

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玻璃娃娃案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相關摘要:

1.被上訴人己○高中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侵權之獨立原因,尚難據此令丙○○負共同責任。

2. 未對殘障之庚○○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致發生須由丙○○抱負走下地下室,而因樓梯溼滑不慎跌倒,致庚○○受創死亡,被上訴人己○高中顯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庚○○,其又未能舉證證明無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3. 庚○○既係由「台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分發至被上訴人己○高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屬該「輔導實施計劃」所定之輔導對象,則被上訴人己○高中即應遵守「輔導實施計劃」協助庚○○順利完成學業,不得違反。

 

()特教轉銜規定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5 條: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主體

時限

重點

主管機關(市政府教育局)

 

規劃安置場所

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

轉介前一個月

召開轉銜會議

 

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

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安置場所(學校)

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

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轉學相關規定:

1.學生轉出應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及入學回覆信函等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期限內(市內三日內、市外七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寒暑假亦同)。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七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正本等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學校應協助處理。

(四)由社政單位轉介保護個案,或家長因躲債經本府教育局同意者,得免遷戶籍轉入他校。

(五)學生異動名冊(含至國外、大陸就學者)於本府教育局審查後,各校列印備查。

 

()實驗學校入學審查

 

 

()家長教育選擇權

教育選擇權(school choice),是一個複雜的權力分配,所涉及層面包括政府、學校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權力運作,但是目前所談的教育選擇權仍大都以家長教育選擇權為主,也就是指家長或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內,有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利。

家長教育選擇權(parental choice)是指家長擁有為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權利,但是範圍並不擴及家長選擇教師、課程與班級的權利。

 

二、分析現況

2020615

()摘要

臺中市甲國小以無特教資源為由,拒絕一名自閉症學生入學,致使該生試讀近2週,其學籍仍留在原校,相關轉銜作業亦未能及時啟動。

 

該生所屬班級導師A未能理解自閉症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且迄至監察院詢問時仍堅持己見,甲校亦怠未妥適協處,提供該生適性教育及個別化協助措施,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認定該校面對自閉症學生入學,缺乏特殊教育知能、未能積極處理親師溝通問題,違反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

 

()事件發展

乙國小(原就讀學校)107學年度至108學年度上學期該生在校期間,曾於107學年度第2學期(10836日)召開個案研討會,家長考量學生學習情形,提出申請轉安置至集中式特教班,惟經臺中市鑑輔會審議後,建議仍先安置該校資源班接受相關服務

 

家長於108學年度第1學期遷戶籍並擬至甲國小就讀並辦理轉學。乙國小依規定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下稱特推會)審議,並俟家長完成甲國小轉入程序後辦理轉銜工作;惟甲國小入學審查委員會建議該生另尋學校提供學生較佳之學習資源。

 

生家長於108415日申請入學時,甲國小與家長說明學生需要試讀二天,並說明學校上課時數及課程內容。108826日到校試讀,試讀二天後,再跟家長面談,讓家長瞭解乙國小實驗教育的內容與孩子試讀情形。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詢據甲國小表示:該生試讀期間,不知該生已由臺中市鑑輔會鑑定為自閉症學生,家長提供的入學適應計畫亦未提及,也無該生特殊教育相關資料。

 

 

三、檢討問題

問題一,如何落實特殊需求學生轉學機制?轉出學校(乙校)、轉入學校(甲校)、教育局有什麼需改進?

 

問題二,實驗學校入學審查辦法與特殊教育生安置之衝突?

 

問題三,家長教育選擇權在効力及其範圍。

 

 

四、提出解決方案

 

 

 

 

五、結語

 

 

 

 

 

參考資料

 

以無特教資源為由,拒絕一名自閉症學生入學,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東汴國小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17949

109教正0008 https://cybsbox.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31250

玻璃娃娃案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8E%BB%E7%92%83%E5%A8%83%E5%A8%83%E6%A1%88

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全文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H&jud_sys=V&jud_year=95&jud_case=%E4%B8%8A%E6%9B%B4(%E4%B8%80)&jud_no=6&judtype=JUDBOOK

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74

臺中市太平區東汴實驗國民小學實施創新混齡實驗教育入學辦法http://www.dbes.t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09pen109310.pdf

高雄市學前曁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轉學流程圖http://www.qtm.ks.edu.tw/ftp/2018081610294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