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案例:未盡父責 控子女棄養敗訴
子女扶養父母聽起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法律上沒有絕對的義務。
屏東有一位老父親控告自己住花蓮的女兒沒有善盡扶養責任,不過花蓮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女兒不用扶養他的父親。
因為這位父親在年輕時沒有善盡養家的責任,這個父親因此敗訴。
已經嫁為人婦的陳小姐,小學三年級之後就沒看過爸爸,對父親根本沒印象。
但是她卻收到父親告她棄養,並要求一個月付一萬塊扶養費,讓陳小姐的婆婆都幫媳婦抱屈。
修法首例…27年未盡父責 要求扶養敗訴
屏東縣陳姓男子臥病在床,打官司要求出嫁的女兒扶養,法官認為他在女兒六歲時就與妻子離異,廿七年來未盡半點父親責任,判他敗訴;陳透過律師表示,對不起女兒,「判決結果我能完全接受。」
父女分離多年,陳姓男子女兒最初獲悉生父聲請扶養,感到錯愕又憤怒,開庭時向法官陳述,「他從沒關心過我們母女,印象中早已沒有他的樣貌,突然冒出來要我養他,叫人情何以堪。」
父未盡責 法官判女免扶養義務
子女扶養父母,不再是法理上絕對義務。屏東一名男子年輕時未善盡養家之責,與前妻離婚27年來,不管妻女死活,現在年老力衰、病痛纏身,無力工作,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子女扶養訴訟。但法官認為,這名男子未盡人父義務在先,致女兒從小到大的生活悲慘困頓,15日判處女兒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扶會花蓮分會律師蔡雲卿轉述這名男子的說法表示,他完全接受法院的判決,因為自己確實對不起女兒,未來只得依據這分判決請領社會救助金。
父母虐待、不撫養兒女 扶養落空
2010-10-16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已由過去的「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子女須負起扶養義務。但自今年一月廿九日之後,因民法親屬篇增訂子女免扶養義務,未來遭父母虐待、重大侮辱、性侵害或受到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子女,都可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今年一月廿七日總統公布民法親屬篇增修條文前,外界就一直反映有些父母等直系血親從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子女,不但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受虐子女長大成人後還需擔負扶養施暴者的義務,甚至施暴父母到老還反過頭控訴子女遺棄,造成子女二度傷害,極不合理。
棄養妻女惡父報應 子女免奉養 昔狠心棄妻女 今索錢洗三溫暖 27年前拋妻女 今月索一萬
台北市一位70歲李姓老翁早年棄養自己的子女,現在卻提告要求三名子女每月給3500元扶養費,費用還包括每周洗一次三溫暖,讓子女怒指父親從未盡扶養義務,還曾經打算把小孩拿去賣,法官認為這位父親未盡人父責任,因此判決三名子女可免除對父親的奉養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